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中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5008号横岗大厦1801、1802、1803、18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7427B。
法定代表人:张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
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出具转交函。尔后,申请人向本院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冻结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6119442D)享有的99%股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请本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9%的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佳慧
书 记 员 张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