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申请人:**,男,满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6119442D。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前斌,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杨金梅,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杨炜勋,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5月18日,黄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1.查封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2.查封杨炜勋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股权;3.查封杨前斌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13.0909%股权;4.查封杨金梅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0.5455%股权;5.查封杨炜勋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86.3636%股权;6.查封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石金龙支行账户5755********及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户4180********的存款;7.查封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工业园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使用面积:16638.9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散花工业园)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7号,建筑面积:1594.83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工业园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8号,建筑面积:3683.24平方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900万元范围内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请本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被申请人杨炜勋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股权,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前斌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13.0909%股权、被申请人杨金梅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0.5455%股权、被申请人杨炜勋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86.3636%股权,查封期限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5755××××4988(中国银行黄石金龙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4180××××4610(兴业银行黄石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工业园工业用地[土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使用面积:16638.9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散花工业园)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7号,建筑面积:1594.83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工业园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8号,建筑面积:3683.2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佳慧
书 记 员 皮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