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申请人:**,男,满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6119442D。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杨前斌、杨金梅、杨炜勋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鄂02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9%股权、被申请人杨炜勋对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股权,查封期限二年;2、查封被申请人杨前斌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13.0909%股权、被申请人杨金梅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0.5455%股权、被申请人杨炜勋对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86.3636%股权,查封期限二年;3、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575557544988(中国银行黄石金龙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418010100100184610(兴业银行黄石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4、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工业园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使用面积:16638.9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散花工业园)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7号,建筑面积:1594.83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工业园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8号,建筑面积:3683.2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1、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575557544988(中国银行黄石金龙支行)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418010100100184610(兴业银行黄石支行)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00万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工业园工业用地[土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使用面积:16638.9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散花工业园)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7号,建筑面积:1594.83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工业园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8号,建筑面积:3683.24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575557544988(中国银行黄石金龙支行)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418010100100184610(兴业银行黄石支行)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普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工业园工业用地[土地土地证号:浠水国用(2015)第1×**用面积:16638.9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散花工业园)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7号,建筑面积:1594.83平方米]、位于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工业园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浠房权证散花字第8××8号,建筑面积:3683.24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佳慧
书 记 员  皮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