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231号
申请人: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45号(氧化车间、氟碳车间首层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625354X。
法定代表人:陈嘉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黄石普威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杨前斌。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申请人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59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59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2.98元,由申请人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