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6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強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鄂黄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1006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湾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7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85355.22元及利息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680元。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1.**在本案诉讼阶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湖北银行尾号为000的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518.61元,对被执行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尾号为4988的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因所控金额过小,故本院暂未予以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伦××期××栋××**××层××号,上述房产存在一项抵押权,抵押权人系湖北银行黄石黄石港支行,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因本案非首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申请人可向首封法院【首封案号(2020)粤0202执保366号】申请参与分配。 3.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B1××**的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4.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BW××**的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失信处罚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69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