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21民初751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路东侧***府二期D3栋6号商服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萃升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45554.6元、误工费1810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344.6元、差旅费790元、医药费3665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合计124348.24元的80%为99478.59元,扣除萃升公司支付的医疗费31500元为67978.59元;2.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于2021年4月初到萃升公司承建的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层及商服)施工工地工作。职业为力工,萃升公司未依法与***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4月12日,因萃升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不到位,使***在工作现场施工中受伤,造成***右腿膝盖上部骨折。事件发生后,萃升公司的工伤事务经办人李铁成)找人将***送至鸡东中医医院治疗,并预交2万元住院押金。此后,就对***不再理睬。由于***生活极端困难,在续交500元住院医疗费后再也拿不出医疗费,被迫中断治疗回家休养,痛苦万分。***在鸡东中医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取钢板,支出住院医疗费5153.04元。***认为萃升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拖延工伤病人的治疗等违法手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极大地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萃升公司辩称,对***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认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应当分担部分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4月初,***到萃升公司承建的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层及商服)施工工地工作,职业为力工,萃升公司未依法与***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4月12日,***在午饭后返回施工现场过程中,路过跳板时从跳板上摔下来受伤,造成***右腿膝盖上部骨折。事件发生后,萃升公司的工作人员李铁成找人将***送至鸡东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骨折、糖尿病、高血压。两次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37153.04元,其中***花费医疗费5653.04元,萃升公司花费医疗费31500元。诉讼中,依***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鸡西鸡矿医院***定所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8个月;3.需要1人护理90天;4.需要增加营养90天。该鉴定花鉴定费1510元。依萃升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哈尔滨大工***定所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的伤情与其原发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2.在住院期间治疗用药中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盐酸罗哌卡因注射液、酮洛酸氨丁三醇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钠,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头孢氨苄片、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洛索洛芬钠胶囊、氨酚待因片”均是用于外伤骨折、手术**,抗炎、止血、镇痛等作用,属合理用药范畴;在住院期间治疗用药中的“0.9%氯化钠注射液、50%葡萄糖注射液、50%葡萄糖注射液、盐酸甲氧明注射液、***注射液、注射用盐酸托烷司琼、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低分子肝素钙注射液、***C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均是用于治疗外伤、手术、预防并发症的辅助性用药,属合理用药范畴;在住院期间治疗用药中的“***利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盐酸二甲双胍片”是用于治疗自身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的常规用药,与外伤骨折、手术感染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可予以部分支持。该鉴定花鉴定费2000元。鉴定期间***花差旅费79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差旅费票据、***定意见书及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为萃升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萃升公司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受伤,萃升公司存在过错,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过跳板时未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对***主张的伤残赔偿金45554.6元、误工费1810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344.6元、差旅费790元、医药费3665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萃升公司没有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对以上费用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合计124348.24元的80%为99478.59元,99478.59元的90%为89530.73元,扣除萃升公司支付的医疗费31500元为58030.73元由萃升公司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5554.6元、误工费1810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344.6元、差旅费790元、医药费3665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合计124348.24元的80%为99478.59元,99478.59元的90%为89530.73元,扣除萃升公司支付的医疗费31500元为58030.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6元,由被告负担626元,由原告负担90元;***申请鉴定的申请费(鉴定费)1510元,由被告负担。**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的申请费2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