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6民初1812号
原告:**付,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东侧***府二期D栋6号商服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富力城2号楼10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彦县彦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诉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待鉴定确定后确定的具体数额;2.给付受伤前的工资4000元(每天按200元计算,共计20天);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费用赔偿明细医疗费10359.75元(已经由**支付),
护理费9天×124.25元×2人+21天×124.25×1人=4845.75元,营养费30天×100元=3000元,误工费:90天×144.07元=12966.3元,第二次手术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1115元×20年×20%=1244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148205.75元。另外伤前欠工资款4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鸡东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原告工作的第21天中午(2021年4月4日),被告**指示原告维修筛沙机,在维修筛沙机皮带时,被告**雇佣的其它人员(姓母的人)突然将电推上,导致原告左手开放伤末端毁损骨及肌腱外露,左手中指离断伤伴组织碾挫缺损,左手环指开放伤软组织碾挫中节指骨骨折伴肌腱碾挫缺损。在鸡西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9日,现病情已好转,但仍需要实施二次手术。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鸡东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原告受雇于被告**,于工作期间由于被告**雇佣的其他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损失,应由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确后定具体数额。另外**挂靠在黑龙江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工程,所以原告方申请追加黑龙江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付受伤系发生在鸡东县棚户区改造过程的工地上,工程承包人是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公司为黑龙江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黑龙江铭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向本院提交一份工商保险
参保(变更)职工登记表一份(复印件)、保险人员明细表(复印件)、涉案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原件)三份证据其中写明被告**参保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
***法》第二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先向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之后才能提起诉讼:(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另据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鸡东县税务局为案涉工程缴纳工伤保险125120.51元(原凭证号801112032142538343)。本案系原告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发生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法》第二条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退还给**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