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23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东侧***府二期D3栋6号商服一号。 法定代表人:***。 ***与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