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23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东侧***府二期D3栋6号商服一号。
法定代表人:***。
***与黑龙江省萃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