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3393号之一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余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合计2213元,由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