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2民初359号之一
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学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英,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余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5.96元,减半收取为1952.98元,由原告上海正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昌
人民陪审员  高德荣
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姣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