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515号

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标准化厂房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余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余游。

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3元,减半收取330.65元,由原告湖南正丰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人旺

书记员胡咏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