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1988号
原告贵州锦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二期N5栋5-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NB4788。
委托代理人:杨利娟,广东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91137547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余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VFUD93G。
原告贵州锦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贵州锦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华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易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