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0721执保193号
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你方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方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名下自有资金有支配权的账户在392000元财产范围内予以冻结。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桂0721民初10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并向你释明,本院已经对被申请人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为:34×××87),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房产。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