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FUD93G。
法定代表人:余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江,广西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D2-2-11幢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22904B。法定代表人:赵红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丰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于同
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佩云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