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民初1138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潭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FUD93G。
法定代表人:余游。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阳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丽璇
书 记 员  谢杰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