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2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FD93G。
法定代表人:余游。
被告:余淑贤,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淑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