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0825刑初548号
自诉单位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东段上作村东。组织机构代码:05085809-9。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系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人崔建和,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
自诉单位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崔建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崔建和已履行完毕,自诉单位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单位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单位温县蓝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