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4060号
原告: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紫薇尚层西区1幢1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0207X9。
法定代表人:蔚世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囡,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村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5UHCG67。
负责人:唐军,总经理。
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场林大道华茂阳光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84404D。
法定代表人:杨茂才,总经理。
被告:南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昌州路南侧155号农行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75417855F。
法定代表人:吕安华,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丽婷
审判员  冯利敏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