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紫薇尚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0207X9。
法定代表人:蔚世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囡,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江区天门市场林大道华茂阳光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747684404D。
法定代表人:杨茂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村东村东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3MA45UHCG6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21年9月2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豫09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已与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于2021年10月19日到南乐县人民法院办理结算手续,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将478万元案款打入南乐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该数额超过了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被执行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赔付义务,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手续。
另查明,本案立案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申请人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或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该478万元案款已被多个案件保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满足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裁定如下:
驳回对(2021)豫09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庆丰
审判员  张晓飞
审判员  彭兵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