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406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紫薇尚层西区1幢1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0207X9。
法定代表人:蔚世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囡,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村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5UHCG67。
主要负责人:周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杨林大道华茂阳光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84404D。
法定代表人:杨茂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0868551.30元或查封、扣押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0868551.3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豫0923民初40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68551.30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当日,本院对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57×××98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10868551.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豫09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根据生效判决,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将全部款项汇入南乐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2021年10月19日,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封对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为:57×××98的账户内资金1086855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婷
审判员  冯利敏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