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1757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紫薇尚层西区11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0207X9。
法定代表人:蔚世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蔚世根,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囡,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村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5UHCG67。
负责人:周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章,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天门市杨林大道华茂阳光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84404D。
法定代表人:杨茂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蔚世根、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9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第7行后应添加“评估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1027元,由被告陕西世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73元。”。
审判长  冯利敏
审判员  吴聚川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