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83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132274942338XR。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55707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93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为6093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