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887号
原告:江苏锦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942338XR,住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政,******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连,男,1967年8月13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住沭阳县/div>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梁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