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