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3882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沁,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刘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楠,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苏0681民初8668号。2021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0681民初866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2年4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对该案重新立案,案号为(2022)苏0681民初3882号。2022年6月9日,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园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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