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3065号
原告: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2655624B。
法定代表人:陈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44953936。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苏州天鑫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8号启迪人工智能产业园18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6675346D。
法定代表人:张少勇。
原告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苏州天鑫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舒城县富森古典园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金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