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江苏赛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2133号 原告:江苏赛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1518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449539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天屿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新蔡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9511627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赛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天屿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赛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江苏赛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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