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29民初72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广东威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干,广东威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地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铁***。
法定代表人:付泽生,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保,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湛江开发区乐金路19号上景中心2号商务办公楼505号办公室。
负责人:文应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丹,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秦燕干、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保、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国营铁***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二、判决被告国营铁***退还原告购买《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款1000元;三、判令被告国营铁***赔偿原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90685元;四、判令被告国营铁***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林木款45057元;五、判令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铁***公开对外发布《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对林场内坳头栋(即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的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招标竞价杉木材面积约24.1公顷:提供杉木材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有意者,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1日工作日林场上班时间,到林场财务股购买招标文件,每份1000元。根据铁***提供的由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三份《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号分别为:(铁林)采字[2019]第01号、铁林)采字[2019]第02号、铁林)采字[2019]第13号]显示:永红Ⅲ林班21小班的采伐面积为12.2公顷,木材产量为2498立方米:永红Ⅲ林班22小班的采伐面积为8.4公顷,木材产量为1634立方米;东风Ⅰ林班2(1)小班的采伐面积为3.5公顷,木材产量为740立方米。三个小班合计木材产量为4872立方米。原告支付1000元购买了铁***的招标文件后,于2019年7月12日以3662000元的价格中标。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铁***就此签订了《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铁***将其位于坳头栋(即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24.1公顷的活立木(杉树)采伐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合同转让价格为3662000元;铁***办理项目伐区设计和申领木材采伐许可证,提供给原告省内杉原木放行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剩余物放行指标不超过135吨;合同还约定:原告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组织员工进山作业,否则视为原告违约,林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另行组织招标。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支付了30万元竞价诚意金、2019年7月22日支付了第一期木材款200万元后立即组织工人、钩机等机械设备进山作业,但开工的当天就收到铁***的通知要求原告暂停工作,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铁***于2019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通知》,写明:“因新江镇提出采伐上述林地杉木会严重影响新江镇现饮用水源,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现通知你从即日起暂停该标的的杉木采伐的一切活动,有关事宜待后处理。”原告无奈就停止了林木采伐工作。停工期间,原告多次请示铁***领导是否退还租借钩机等机械和解散工人,答复是可以尽快复工,不要退还机械和解散工人,林场方面会赔偿原告的停工损失等。原告只能按照林场的要求停工等待。原告因此误工时间长达15天,误工费用为90685元。该误工费是因铁***的过失造成的,依法应当由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合同所涉的林地全部砍伐完毕并陆续支付了514000元的合同价款给被告国营铁***,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止,原告共支付给被告国营铁***的合同价款为2814000元,售出的林木为约1850立方米。剩余约1937立方米的木材还堆放在被告国营铁***木材中转场内。
经测量,原告实际砍伐所得的木材产量仅有3787.8843立方米。对比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铁***提供的三份《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的4872立方来的木材产量相差1084立方米,差额高达22%。原告因砍伐该片林木,共支付了林木砍伐人工费643940元(3787.8843立方米×170元/立方米);修路勾机工程费115800元;木材中转到被告国营铁***提供的中转场189394元(3787.8843立方米×50元/立方米)。原告因此承担了巨大的损失,井多次要求被告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铁***均予以拒绝。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本案中,被告国营铁***作为专业种植林木的国有单位,又是本案所涉林地的业主,对其所种植的林地林木的情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但却故意隐瞒林木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签订一份与实际情况相距巨大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可撒销合同。因涉案合同应予撒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铁***应退还:1、原告购买招标竞价文件1000元;2、由于被告铁***的原因造成原告的误工损失90685元;3、原告已经多付的林木款45057元(2814000-3787.8843立方米×731元/立方米)。被告因此还需支付给原告136742元。按此计算,现堆放在被告国营铁***中转场的木材仍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林业采伐设计单位,理应按照法定的设计程序到采访地点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独立作出调查设计书。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伐区调查设计面积不得超过±5%,蓄积误差不得超过±10%。但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实地调查,与被告国营铁***互相串通,虚报木材蓄量数据,然后简单地套用数据进行采伐设计,以至于造成其作出的设计书与实际采伐的数量相差巨大,远远大于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10%的误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国营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的手段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该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撒销,并应当退还原告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停工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错误地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造成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国营铁***订立合同,因此也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营铁***辩称,第一,被答辩人请求撤销与答辩人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合同书》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答辩人隐瞒事实真相欺诈被答辩人的情形,不存在答辩人与第三方设计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不应当予以撤销,相反,该《合同书》应当继续履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合同书》签订前,被答辩人于2019年7月9日向答辩人付款1000元,购买了全套坳头栋《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用于全面分析研究,该文件涵盖了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书》内容,从购买招标竞价文件到《合同书》的签订,足足有十天时间给被答辩人到标的活立木现场考察酝酿和分析论证(答辩人工作人员曾经带被答辩人多次到现场察看),且被答辩人是长期经营活立木材的生意人,经验丰富,不存在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砍伐界限、砍伐区域(以地形图标注的四至界线为准),双方对该采伐区域和界线是没有异议的,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书》前是自行实地察看确认过的;双方还在该条款中确认了答辩人出售给被答辩人的是活立木(即买卖青山)经营权,由被答辩人承包木材采伐、生产、销售,实行自负盈亏经营。
3.《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答辩人提供给被答辩人省内杉原木放行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还专门约定本项目实际出材盈亏由被答辩人自行负责。2019年1月,答辩人依法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湛江南方林业工程质量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本项目伐区进行设计,答辩人在招标过程中聘请第三方对伐区进行调查设计的数据是用于确定原木放行指标的,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木放行指标4872立方米是指在砍伐过程中最大的放行量,并不代表实际出材量,因为被答辩人在砍伐过程中的实际出材量,受到采伐技术、取材要求以及采伐现场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出材量不一定等于设计采伐量。且,按照双方约定实际出材的盈亏是由被答辩人自己负责的。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与第三方设计机构互相串通虚报木材蓄量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
4.《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的活立木销售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662000元是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价的基础上(评估值为人民币3561900元)竞价而来的,是被答辩人经过充分考量后最终确认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2019年5月,答辩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答辩人的24.1公顷(分3个地块)林木资源资产(详见评估报告)进行了评估,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客观公允的反映,为答辩人活立木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经评估,答辩人委托评估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561900元,该结论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第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回其购买《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的价款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双方签订合同前,被答辩人为了深入了解答辩人所出售的活立木的全面情况而形成的一种交易,该交易应受法律保护。第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误工损失90685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砍伐合同》、《钩机租赁合同》、《中转杉木协议书》、《砍伐工钱结算单》、《钩机费结算单》、《中转费结算单》材料的三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损失了90685元。第四,《合同书》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款项45057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相反,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合同价款余额。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国营铁***答辩意见的一致。补充:我方的林业设计没有过错,我方在调查设计中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操作,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出具的伐区调查设计书不属实,且我方有林业采伐设计专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涉案伐区进行了勘察,得出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测得的出材量设计数据系建立在一定的采伐工艺之上,对此答辩人已在设计书中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被答辩人是否遵照执行是否做到节约经营,对出材量有直接影响,根据行业惯例,山林采伐设计出材量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出材量考量,因为实际出材量会受许多因素影响,无法实际判断,实际出材量应由被答辩人自行判断,标的物数量及风险由被答辩人承担。
反诉原告国营铁***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确认《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2.判决被反诉人继续向反诉人支付《合同书》约定的活立木销售价款余额人民币911000元(不含押金);3.判决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含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而应当继续履行。2019年7月9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了1000元,购买了关于坳头栋全套《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并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该文件包括:《招标竞价公告》、《竞价须知》、《中标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样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伐区位置图》等。其中,《招标竞价公告》记载的项目地址:国营××林场坳头××班××小班及东风××班2(1)小班;面积及指标:招标竞价杉木材面积约24.1公顷;提供杉木材放行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经第三方设计);项目完成期限:中标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现场察看方式:自行察看;竞价方式:自行填写竞价单。《竞价须知》记载的销售底价为3561900元(经第三方评估)。2019年7月12日,被反诉人竞价成功。同年7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的成交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662000元。按约定,到2019年12月31日止,被反诉人应当支付清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1662000.00元。截至目前为止,被反诉人共向反诉人支付了合同价款人民币2751000元,还有合同价款余额人民币911000元未向反诉人支付。经反诉人多次催缴,被反诉人均找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支付尾款。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人提出的反诉理由不成立,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与我方的诉讼请求相反,该合同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不应当继续履行,反诉被告提出继续支付价款与我方的诉讼请求也相反,答辩人认为林场方多收取了***的款项,反诉人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提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证明被告国营铁***诉讼主体身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身份;4.《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拟证明被告国营铁***就本案所涉林木发布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每份1000元,竞价底价不低于3561900元;5.《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三份,拟证明被告国营铁***就本案所涉林木作出的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违反《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到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设计蓄积误差远远大于实际产出的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6.国营铁***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支付购买文件款1000元;7.中标通知书、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国营铁***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转让价格为3662000元,铁***办理项目伐区设计和申领木材采伐许可证,提供给原告省内杉原木放行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合同还约定,原告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组织员工进山作业,否则视为原告违约,林场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另行组织招标;8.通知,拟证明被告国营铁***通知原告停工;9.砍伐合同、钩机租赁合同、中转杉木协议书、砍伐工钱结算单、钩机费结算单、中转费结算单,拟证明原告为完成砍伐工作,组织砍伐人工、钩机和中转运输人员及设备进行作业,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被告国营铁***的原因造成的误工致使原告损失了90685元;10.国营铁***收款收据,拟证明截止2020年5月29日,原告共支付了2814000元木材款给被告国营铁***;11.木材运输证,原告已经销售运输的林木。被告国营铁***质证称,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三性没有异议,原告支付1000元向被告购买竞价文件是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竞价文件规定的底价35619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5三性没有异议,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湛江南方林业工程质量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依法依规并且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设计的,林场在招标前聘请第三方对伐区的调查设计的数据是用于确定原木放行指标的,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木放行指标不超过4827立方米,该数字是指在砍伐过程中最大的放行量,采伐机构多日多次到实地调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设计机构未到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其对调查设计书的质疑毫无根据,因为误差的计算跟原告在砍伐过程中的采伐技术、取材要求以及采伐现场管理等因素密切相关,故控制误差大小的人为因素在于原告;对证据6三性没有异议,正是因为原告提前多日购买竞价文件对标的物做了充分考察,才有后续的签约行为;对证据7三性没有异议,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是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为防止严重影响新江镇饮用水源、破坏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对证据9三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损失了90685元,即使有损失,也不可能达到该数字,被告不认可该数字;对证据10三性没有异议,但履约保证金并非木材款,不得用于抵扣木材款;对证据11三性没有异议。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证称,质证意见与被告国营铁***的质证意见一致,补充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原告认为我方没有到采伐地点进行调查,实际我方到过现场勘查测量,其结果是科学的,我方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我方有作业的资质。
被告国营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拟证明反诉人(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竞价文件及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中标确认书、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拟证明被反诉人购买了招标竞价文件并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及深思熟虑之后,参加竞价并获得成功,然后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再由被反诉人签署《中标确认书》,确认双方的成交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662000元,最后由双方签署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切实履行;3.韶关市翁源县国营铁***2019年伐区调查设计书,拟证明2019年1月,反诉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湛江南方林业工程质量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标的项目伐区进行设计,该设计报告的数据4872立方米是用于确定原木放行指标上限的,是指在砍伐过程中最大的放行量;4.国营铁***拟活立木转让涉及的林木资源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拟证明2019年5月,反诉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反诉人24.1公顷(分3个地块)的林木资源资产进行了评估,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客观公允的反映,为反诉人活立木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经评估,反诉人委托评估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561900元,该结论客观真实,公平公正;5.收款凭证,拟证明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共支付了购买活立木的合同价款人民币2751000元,仍欠合同价款余额911000元。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竞价文件合同因为被告国营铁***隐瞒事实真相,对于砍伐山上的林木数量与真实的砍伐数相差巨大,被告国营铁***作为林场的管理人对于发包的林地情况是清楚的,但作为国有林场,一方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没有足够投标人中进行招标,招标数额与实际相差20%以上,合同有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设计书的设计单位是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韶关分公司,不具有伐区调查实际的资质,设计书从内容看附件是采伐申请表与设计内容完全一致,我方认为设计书的设计内容是活立木储量和申请表完全一致,就是根据申请表作出的,属于照抄的,是虚假的,没有经过实际勘察;对证据4有异议,依据是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设计书,数字和设计书一致,评定的依据是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合法的设计书,同样不合法;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金额有异议,我方算出支付的金额是3051000元。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被告国营铁***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乾山园林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拟证明乾山园林公司具备伐区规划资质。原告***质证称,本案中伐区调查设计书由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加盖的公章,它就是设计单位,它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国营铁***质证称,对证据没有异议,我们认可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才委托进行设计的。
对于原告提交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5《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三份,是被告国营铁***在招标过程中,对伐区的调查设计,是针对合同所确定的原木放行指标,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木放行指标是指在砍伐过程中最大的放行量,该书的涉及的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设计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该伐区调查设计书亦和合同的效力无直接关联,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证据9砍伐合同、钩机租赁合同、中转杉木协议书、砍伐工钱结算单、钩机费结算单、中转费结算单,有签订合同双方的签名确认,且内容完整,该证据符合证据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10国营铁***收款收据,是国营铁***开具给原告的收据,有国营铁***盖章及收款人签名,该证据符合证据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被告国营铁***提交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2竞价文件及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证据3韶关市翁源县铁***2019年伐区调查设计书、证据4国营铁***拟活立木转让涉及的林木资源资产资产评估报告、证据5收款凭证,均符合证据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被告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乾山园林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该符合证据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国营铁***聘请广东乾山园林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原湛江南方林业工程质量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该场坳头栋(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伐区林木进行调查设计,经调查设计,本伐区实测出材率为杉78.7%,折合出材量为4872立方米,剩余物135吨。2019年6月,国营铁***委托韶关中一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活立木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活立木评估值为3561900元。2019年6月26日,国营铁***发布《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公开竞价铁***坳头栋(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招标竞价杉木材面积约24.1公顷,提供杉木材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项目完成期限中标日至2020年4月30日,报名时间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1日,现场察看方式自行察看,竞价方式自行填写竞价单,开标时间2019年7月12日,有意者到林场财务股购买招标文件,最低限价3561900元,报名参与竞价者必须将竞价诚意金30万元缴至林场指定账户。2019年7月9日,***以1000元购买了招标文件。2019年7月11日,***缴交300000元竞价诚意金至林场指定账户,并向国营铁***提交报价为3662000元竞价单。2019年7月12日,国营铁***通知***以3662000元竞得铁***坳头栋(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国营铁***和***在中标确认书盖章和签名确认。2019年7月18日,以国营铁***为甲方,***为乙方签订《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一、甲方将其位坳头栋(永红Ⅲ林班21/22小班及东风Ⅰ林班2-1小班)24.1公顷杉活立木(杉树)采伐经营权给乙方,由乙方承包木材采伐、生产、销售,实行自负盈亏经营。砍伐界限以合同所附地形图标注四至界线为准,乙方不得擅自扩大伐区界限,不得砍伐防火林带内的林木,若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活立木(杉树)转让项目生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期间伐区内的护林防火、木材生产的各道工序、运材道、公路的开设和维修、木材的堆放和贮木场管理、木材中转等环节的工资费用和劳务税,以及赔偿和补偿等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第三条、乙方分期向甲方支付标的成交价(甲方指定的账户)第一期成交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0元;第二期在开出木材放行指标达到3500立方米时或至2019年12月31日时付清剩余成交价款1662000元。第四条、乙方必须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和支付竞拍的活立木(杉树)转让款第一期2000000元后,再签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扣活立木(杉树)转让款,待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时,如数退还。五、甲方办理本项目伐区设计和申领木材采伐许可证,提供给乙方省内杉原木放行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剩余物放行指标不超过135吨。省外的木材运输证及检疫证由乙方自行到审批部门办理。附件:1、万分之一的伐区位置图一份;2、安全生产责任书一份。”合同书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于2019年7月22日向国营铁***支付了第一期活立木(杉树)转让款2000000元。随后,***与他人签订《砍伐合同》和《钩机租赁合同》等的方式组织工人、钩机等设备开始进场砍伐林木。2019年8月3日,国营铁***向***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招标,竞得铁***坳头栋活立杉木销售经营权。因新江镇提出采伐上述林地杉木会严重影响新江镇现饮用水源,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现通知从即日起暂停该标的杉木采伐的一切活动,有关事宜待处理。”,***因此停工15天。之后,***将合同书范围内的活立木(杉树)砍伐完毕后,并陆续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成交价款751000元给国营铁***。2020年4月27日,***以实际砍伐所得的木材产量仅为3787.8843立方米及因停工造成损失费用90685元(其中工人误工工资45000元、工人伙食补助6750元、钩机误工费18000元、工人看护工资2000元、因停工造成增加工人伐木难度支付损失费18935元)为由要求国营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申请赔偿停工损失,国营铁***未予以处理。因国营铁***未付清第二期的成交价款911000元,国营铁***未再提供给国营铁***尚未拉走的杉原木放行指标。2020年6月15日,国营铁***以国营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的手段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该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一、撤销双方于国营铁***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二、判决国营铁***退还购买《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款1000元;三、判令国营铁***赔偿因误工造成的损失90685元;四、判令国营铁***返还多支付的林木款45057元;五、判令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经召集***和国营铁***进行调解。经调解,国营铁***同意提供***尚未拉走的杉原木放行指标。随后***将砍伐的活立木(杉树)全部运输销售完毕。在审理过程中,国营铁***提出反诉,要求:1.判决确认《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2.判决被反诉人继续向反诉人支付《合同书》约定的活立木销售价款余额人民币911000元(不含押金);3.判决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含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双方就设计书的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存在相差,被告国营铁***是否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各持己见。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国营铁***发布的《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中约定,公开竞价铁***坳头栋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招标竞价杉木材面积约24.1公顷,提供杉木材指标不超过4872立方米,自行察看现场,最低限价3561900元,报名参与竞价者必须将竞价诚意金30万元缴至林场指定账户,报名者须在报名当天填写竞价单,待开标日公开拆标,竞价人必须在不低于最低限价3561900元的基础上填写竞价单,只有一个竞价者且有效时,该竞价者即为中标人,如有二人或以上竞价者,竞价单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向国营铁***购买到该招标竞价文件,在对涉案现场查勘后,缴交300000元了竞价诚意金至林场指定账户,并向国营铁***提交报价为3662000元竞价单,***中标后,国营铁***和***在中标确认书盖章和签名确认。即表明竞标人***已完全了解竞标标的的情况,并对自己的竞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被告国营铁***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了砍伐界限、砍伐区域、杉活立木转让价格等,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砍伐区域及转让价格已固定,而对于在实际砍伐过程中的实际出材量,受到采伐技术、取材要求、现场管理等因素影响,并不一定达到设计采伐量。国营铁***在招标过程中,对伐区的调查设计,是针对合同所确定的原木放行指标。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木放行指标是指在砍伐过程中最大的放行量,对于***所称国营铁***2019年伐区调查设计书问题,该书涉及的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设计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对伐区调查设计书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该伐区调查设计书亦和合同的效力无直接关联,因设计量和实际出材量可能存在差异,此差异不能归责于国营铁***。因此***以实际采伐量和放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认为其与国营铁***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是国营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合同存在欺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请求国营铁***退回购买《铁***杉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招标竞价文件》款1000元及退回多支付的款项45057元,广东乾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与国营铁***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国营铁***因自身原因致使***停工15天,因停工造成***损失费用,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因国营铁***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国营铁***赔偿损失90685元(雇请工人误工工资45000元、工人伙食补助6750元、钩机误工费18000元、工人看护工资2000元、因停工造成增加工人伐木难度支付损失费18935元),本院根据停工的实际情况,予以支持。***砍伐完涉案伐区杉活立木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在开出木材放行指标达到3500立方米时或至2019年12月31日时付清剩余成交价款,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国营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活立木销售价款91100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已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给国营铁***,该款应予以扣减。因此***应支付国营铁***活立木销售价款6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国营铁***2019年活立木采伐经营权转让项目合同书》有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因停工的损失9068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活立木销售款611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国营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89.94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302.13元,被告国营铁***负担887.81元;反诉费12910元(国营铁***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国营铁***预交负担4251.37元,反诉被告***负担865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谢静花
人民陪审员 叶 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