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28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
委托代理人:***,系委托人之子。
被执行人:荔波县旺财果疏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龙西乡。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09118552。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龙西乡。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龙西乡。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荔波县旺财果疏产销专业合作社、***、**、***、***、***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荔波县旺财果疏产销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荔波县旺财果疏产销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荔波县旺财果疏产销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