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2民初2538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街**,法定代表人:***,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2459682D。
被告: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五七路**1-1-104,法定代表人:***,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96259227G。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楼法定代表人:石岩竹,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04369R。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