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2民初234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临泉路**。
负责人:**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彦宾,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城县
被告: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街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冀彦宾、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冀彦宾、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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