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332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夫。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邢州南路**。
负责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长安区五七路**1-1-104/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街**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长安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长安区丰收路****楼div>
负责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长安区支公司、***峰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晋州市通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