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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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163号
原告:***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北段四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J8JH8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金属大厦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AQ0AW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昊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