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3758号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臻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臻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