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22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23944.4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8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5月17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应予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要求查封。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1执4990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