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2民初15922号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未支付工程款63042.47元(不包含质保金12012.4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上述63042.47元自2021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给付原告(截止2022年7月1日共计为2738.93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就***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DK-5东区2、3#楼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的防火门、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负责制作、运输、安装,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407933元。其中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及结算方式约定:2、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审核后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门框安装进度款按每平米综合单价的40%计取,门扇安装进度款按每平米综合单价的60%计取。3、工程结算: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21年5月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2号楼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供货安装义务,且该项目已投入使用。(3号楼现在不符合施工条件)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办理结算,经原告计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合同价款至少为400414.92元。故根据前述的合同约定,被告现应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7%即388402.47元。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付了325360元,尚有63042.47元工程款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其诉请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审核后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本工程分段分期施工,分段进行结算,单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该款第(1)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原告)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该款第(2)项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应在10天内办理竣工结算申请,甲方收到结算后在4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到一致后,双方按合同付款。原告对2#楼相关工程进行施工,东尚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的80%进度款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按约定需要原告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验收和申报结算后支付。目前,原告胜捷公司尚有全部闭门器未安装以及其他需整改事项未完成,且均未进行单项验收和结算,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至97%的付款条件,东尚公司暂无需支付。二、东尚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完全无基础也无约定,应予驳回。因2#楼防火门工程未验收和结算,双方并未共同至工程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胜捷公司诉状中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400414.92元也并不准确,即使暂按该金额计算80%为320331.94元,东尚公司已付款325360元完全达到了合同约定比例,不存在任何欠付款及违约责任,胜捷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均不成立。综上,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的内容2019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的防火门、防火卷帘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制作、安装,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407933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方式等细节,均做出约定。证明目的及作用该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2、依据合同第7条第3款约定,被告现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证据二、2019年8月份、10月份、11月份已完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签证确认单一份,证据的内容根据双方确认,2019年8月份,原告完成工程8.05万元,10月份完成工程11.54574万元,11月份完成25.09629万元的80%即20.077032万元。2021年6月29日,经被告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了8樘防火门并完成安装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产生签证变更7290元。证明目的及作用1、经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为40.401772万元。2、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现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付了325360元,尚有63042.47元工程款未支付。证据三、催款函、关于尽快整改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的告知函、***棚户区XX楼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存在的问题,证据的内容原告已于2021年5月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供货安装义务,且该项目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本案立案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函件,仍以未进行结算为由拖延付款,并提出各种苛刻条件,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卸责任。证明目的及作用1、原告已于2021年5月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该项目已交付业主投入使用。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以此可以看出,即使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因此,结合本案来看,应视为本案涉及的工程已在2021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3、被告付款的条件已达成但仍然推卸责任不予支付。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合同有效的证明目的认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不认可,根据合同第7条相关约定,证明97%的款项工程结算后的付款比例,且该工程并未全部投入使用,2号楼涉及住宅、商业、裙楼及地库部分均未投入使用,不适用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视为验收的规定,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月进度相关材料是月进度支付的依据,并非工程结算依据,且该月进度报表不符合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结算依据的标准,合同第4条第2款约定,实际制作到现场安装尺寸及数量需经甲方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现场监理、乙方共同认定并形成竣工图纸作为结算依据,原告证据的进度表均无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因此与合同约定结算依据不符,月进度款与结算款的计算口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额;证据三、催款函真实性不认可,关于尽快整改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的告知函、***棚户区XX楼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存在的问题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1、***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棚户区XX楼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存在问题清单3、关于尽快整改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的告知函及邮寄凭证,证据的证明对象原被告双方签订***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DK-5东区2、3#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审核后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第3款约定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甲方(被告)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工程分段分期施工,分段进行结算,单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该款第(1)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原告)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该款第(2)项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应在10天内办理竣工结算申请,甲方收到结算后在4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到一致后,双方按合同付款。2、存在问题清单甲方东尚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原告2#楼防火门施工存在问题,并列明闭门器未安装、铭牌缺失等具体需整改问题,且附相应照片。3、2022年11月3日东尚公司向胜捷公司发送《关于尽快整改验收并提交结算资料的告知函》,东尚公司前期已要求胜捷公司整改验收,且至接到法院诉讼通知后再次要求其整改验收并报送结算资料,但胜捷公司未予履行,故东尚公司再次发函告知、催促。提供证据目的和作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胜捷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因为东尚公司应每月按审核后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应在工程完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目前胜捷公司闭门器未安装,施工并未全部完成,而且存在其他需整改事项,未进行整改,亦未验收及结算,故该工程款未达到支付至97%的条件,同时,在胜捷公司未报送结算资料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结算确定应付工程款总额,亦无法支付工程款,故胜捷公司主张不能成立。证据二、付款凭证3张,证据的证明对象东尚公司向胜捷公司付款:2019年10月12日支付34400元;2020年1月8日支付两笔,分别为90240元,200720元。合计325360元。提供证据目的和作用因2#楼防火门工程未验收和结算,胜捷公司诉状中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400414.92元也并不准确,即使暂按该金额计算80%为320331.94元,东尚公司已付款325360元也达到了合同约定比例,不存在任何欠付款及违约责任,胜捷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均不成立。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号楼工程2021年5月已经交付业主实际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在2021年5月应支付97%的进度款,但是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支付,在原告立案后2022年11月3日被告给邮寄整改通知,以此证明原告错误,其实就是被告不支付。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付款凭证来看,自2020年1月8日以后被告在没有支付原告一分钱,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4月与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就***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防火卷帘安装工程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西安市XX园XX路。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暂定(人民币)1409733元。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技术标准:防火门必须符合GB12955-2008《防火门》和国家现行设计、验收规范;防火卷帘门必须符合GB14012-2005防火卷帘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验收规范。第七条约定验收标准及结算方式:其中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审核后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门框安装进度款按每平米综合单价的40%计取,门扇安装进度款按每平米综合单价的60%计取。第3款约定工程结算: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工程分段施工,分段进行结算,单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于2021年5月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2号楼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供货安装义务,且该项目已投入使用。(3号楼尚不符合施工条件)。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办理结算。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8月份、10月份、11月份已完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签证确认单一份,根据双方确认,2019年8月份,原告完成工程8.05万元,10月份完成工程11.54574万元,11月份完成25.09629万元的80%即20.077032万元。2021年6月29日,经被告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了8樘防火门并完成安装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产生签证变更7290元。实际完成的合同价款为400414.92元。***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2业主已经入住一年有余,截止目前为止,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向原告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了325360元。按照应付97%的工程款计算应付388402.47元,被告尚欠63042.47元未付,原告曾向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中,被告称其对原告做过的工程量重新进行了丈量,经丈量原告实际做过的工程量应当按照384328.47元结算,而非原告所述的400414.92元。另其公司向原告出具过30000元的押金收据,但原告并未实际向原告交付过该押金,应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由原告将该押金收据原件退还给其公司。被告承认其收到被告押金30000元的收据,但并未实际支付给被告30000元,表示同意退还被告30000元的押金收据。但不认可被告单方丈量作出的结算金额。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做过的工作量结算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3042.47元是否应予以支付?三、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关于焦点一、原告做过的工作量结算金额如何认定;从原告出具的2019年8月份、10月份、11月份已完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签证确认单一份来看,该确认单系经过双方相关人员确认签字认可,故该证据应予采信。对原告做过的工程量应当以此确认单位准,被告单方丈量的原告的工作量并无原告签字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原、被告签订的***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XX-XXXX、X#楼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尚签订的,该合同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及结算方式:第3款约定工程结算: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工程分段施工,分段进行结算,单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因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是否验收并非原告所能决定,现已投入使用1年之久,视为该工程已验收。被告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已完成的97%工程款63042.4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中对如不及时付款应当承担利息并无约定,故原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4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722元,由被告陕西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