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6执6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19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9175.58元及利息(以269175.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承担本案执行费41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为轮候冻结;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