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4执保624号 申请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013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7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0984.2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2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820984.29元。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7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