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760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胜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820984.29元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820984.29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21)陕0104民初17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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