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

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与南京七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320号
申请人:南京七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4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37194018。
法定代表人:许玉生。
被申请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康宁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1981382X6。
法定代表人:李勇峰。
原告南京七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七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许玉飞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