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
被执行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康宁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峰。
申请执行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105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105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居 正
书 记 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