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1457号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7MPUH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过水生,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身份证号码36252219********。 被告: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97347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过水生、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此时原告尚未预交诉讼费)。 审 判 员  赵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