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1457号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7MPUH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过水生,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身份证号码36252219********。
被告: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97347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过水生、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此时原告尚未预交诉讼费)。
审 判 员 赵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