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1846号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7MPUH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过水生,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97347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地址在南城县泰伯路108号附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89742342W。
负责人:***,经理。
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过水生、江西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江西乐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