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瀚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初47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重庆瀚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甘泉西路18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3961643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兰培海。
原告***与被告重庆瀚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33.04元,减半收取36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