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27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澹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江苏澹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昆山***苗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城北环庆路2838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茆华。
被保全人:***,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月,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昆山***苗圃园艺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昆山***苗圃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昆山***苗圃园艺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昆山***苗圃园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伟松
书 记 员 卞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