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

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757号
原告: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406074J。
法定代表人:冯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901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112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荣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54元,减半收取50127元,由原告昆山爱派尔苗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