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2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催字第33号
申请人江苏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人江苏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本票(号码301032722024264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城中支行,收款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臻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