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22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22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粱新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蔚,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荣,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168号西北。
法定代表人:朱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北京苏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