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四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28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四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开发区兴红路创业孵化基地4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街万鑫小区l7栋5**21l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10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辽源市龙山区**水岸小区1号楼3**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四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鑫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导致案涉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而该问题属专门性问题,应经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确认。一审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四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伟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