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2564号
原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金鼎水岸小区1号楼3单元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孝文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24609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欢欢,女,汉族,1986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